2025-07-07 21:50
为进一步加强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促进城市治理能力提升,结合本市实际,市住建局牵头起草了《石嘴山市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市政工程)建设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促进城市治理能力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石嘴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辖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新、改、扩建市政工程的建设管理。
市政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涵、公共交通、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以及电力、通讯基础设施的土建部分施工工程。
第四条建立城区市政工程建设统筹协调工作机制,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市政工程建设的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对市政工程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确保使用功能、质量安全、投资效益等目标。
第六条统筹规划建设管理环节,精细管理施工时序,确保管线、绿化、设备等相关配套设施同期施工、统一恢复,避免重复建设。
(一)推行绿色建筑、海绵城市、雨污分流、装配式建筑、项目全生命周期等绿色可持续发展建设理念。
(四)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责任制。执行建设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安全生产责任制。
(五)加强档案管理、竣工验收、移交管理、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重大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制落实。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科学合理编制施工进度计划,严禁压缩合理工期。加强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管理,建设单位不得要求勘察、设计、监理或施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降低质量、安全标准。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图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工程图纸设计。
市级负责:编制年度城建项目计划,统筹协调城市建成区内市政工程建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市财政投资的城市建成区内市政设施新(改)建项目。
市辖区负责:负责市辖区财政投资的背街小巷、城市广场、居民小区等市政基础设施新(改)建项目,市辖区人民政府确定实施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在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过程中,市辖区人民政府及市直各部门各承担以下职责: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市政工程统筹实施和行业监管职责。指导市政工程前期工作;负责建立城建项目库;编制年度城建计划;对市政工程相关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及上报。
(二)市审批部门按权限负责市政工程项目的批复、招标方式核准、项目概算审查,负责工程变更审核、评估督导等工作。
(三)市财政部门按权限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资金预算编制、资金拨付审核、政府采购监管、财务活动监督。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四)市自然资源部门按权限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审批,负责组织城市建设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审查和城市规划执行情况评估等工作。
(五)市审计部门负责对市政工程进行全程审计监督,对重点领域、重大工程、重点资金进行跟踪审计,对发现的违纪违法案件及时移交有关部门调整处理。
(六)市公安交管部门按权限负责市政交通安全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项目施工现场周边交通临时管制及交安设施验收接管等工作。
(七)市政工程项目所在地辖区人民政府负责市政工程项目占地征收等工作。按权限负责市政工程的破占道审批、渣土运输、苗木移植审批、市政项目的管控、接管及运维等工作,参与市级实施的市政工程项目的规划方案、初步设计审查。
(八)市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电力、通讯、应急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市政工程建设的监管和服务。
市政工程房地征收拆迁工作由项目所在地辖区人民政府负责,征地征地拆迁补偿费纳入项目总投资,建设主体为市级单位的,补偿费用由市级承担;建设主体为辖区的,补偿费用由辖区人民政府承担。
第十三条坚持规划引领,强化市政工程前期研究、项目储备以及城建计划编制,完善提前谋划、分级统筹、分类指导、归口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各相关单位和辖区政府根据我市和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方案,提出市政工程项目年度建设计划,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后纳入全市城建项目库,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决策和项目审批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城建计划编制应遵循轻重缓急、量力而行的原则,优先安排重点工程、民生保障、补短板配套、续建工程以及中央和自治区投资项目的配套设施工程。对市本级财政投资的市政工程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明确年度城建资金预算安排。
第十六条拟列入年度城建计划的项目,原则上由项目申报单位从城建项目库中选取进行申报,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城建计划建议,并报请市人民政府研究。
第十七条年度城建计划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应急抢险等确需调整或新增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市住建局提出申请,并报市政府研究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项目立项用地许可阶段的方案评审时,由建设单位负责对接城管、交警、电力、燃气、通讯等相关管线单位,对涉及需进行管线迁改、同步建设和未来有建设计划等相关附属配套设施问题进行科学论证、多方案综合比选,明确实施主体、责任主体、施工工期、预留空间,避免重复开挖、重复建设。
第十九条市政工程项目应严格按照项目建设基本程序进行报批,项目批复前审批部门应充分征求行业部门意见,辖区人民政府实施的市政工程项目须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并将市政工程初步设计批复和施工许可证同步抄送相关主管部门。市直各部门实施的市政工程项目须报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二十条涉及城市道路挖掘项目要严格执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管理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原则不得再次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涉及应急抢修确需开挖的,允许先开挖,并同时通知县区综合执法、住建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在24小时内按规定补办审批手续。辖区住建、综合执法部门于3月至10月每月将办理道路挖掘手续情况报市住建局。
第二十一条项目施工过程中应尽量避免砍伐树木,经论证无法避免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一次砍伐、移植乔木五十株或者灌木二十丛或者绿篱三十米以下的,由市辖区园林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报市住建局备案;超过以上限额的由市住建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二条项目在施工前,须对施工原因、施工单位、责任人、监督电话、施工时限等内容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交通影响大、涉及范围广、施工期限长的道路挖掘,须编制交通疏导方案,并于工程开工前7日内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刊登有关施工通告。
第二十三条施工现场要做到文明施工、规范作业。严格执行封闭施工,现场设置硬质围挡和安全防护设施,确保行人和交通车辆安全;即时做好渣土清运工作,确保“土不落地、及时清运”,同时做好降尘降噪,保证施工现场周围环境清洁整齐;要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选择在交通量较小的夜间或避开交通高峰时段进行道路施工和管护作业;开挖施工作业完工后,必须及时恢复道路通行功能,恢复标准不低于原道路结构技术标准。
第二十四条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期间,按照“谁建设谁维护”原则进行维护管理。建设项目经验收合格后移交辖区人民政府管护,保障安全运行。加强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台账,及时维护更新,切实提升城市承载水平。第二十五条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各类管线检查井、箱盖及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巡护管理和隐患排查,对已破损、移位或丢失的,及时修复,切实消除安全隐患。第二十六条新建或现有的城市桥涵,产权或维护单位要定期检测维修,对达到使用年限或已构成危桥的,及时启动重建或改扩建。要加强供排水管网、燃气管网、通讯管线设施的维修检查,确保安全生产和运行。
第二十七条市财政与市辖区财政按照事权划分,每年安排城市基础设施维护专项资金,用于城市市政道路、桥涵、广场、绿地、环卫、管网等市政基础设施维护管理,确保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第二十八条市级统筹实施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各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施工合同》和工程进度拨付资金,同时要切实加强工程财务管理,认真执行财务制度,监督财务收支。
第二十九条强化市政设施建设项目年度城建计划执行情况绩效管理,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范畴,与市级统筹奖补资金挂钩。
第三十条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有权机关处理。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第三十一条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具体情况移交纪委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以及行政过失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中涉及相关行业管理未尽事宜,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本市原有政府投资管理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25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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