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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5-06-24 09:20

  

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图1)

  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土地成交价款管理规范资金缴库行为的通知》(财综〔2009〕89 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 号)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 号)、《台州市财政局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台财综发〔2024〕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台州市配套费征收工作,通知如下: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简称配套费,下同)是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征收用于城市基础米乐官方网站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

  1.配套费征收对象为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包括出让方式及非出让方式)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临时建筑不在收取范围内。

  2.个人建房的项目配套费征收范围为县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具体详见附件5清单)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土地成交价款不含配套费,配套费一律在土地成交价款之外单独收取。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工作,具体按照项目属地原则管理。工程建设项目由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函告县建设局,由县建设局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负责收取;特殊情况可在消防备案或消防验收阶段收取。个人建房项目的配套费,委托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代为收取。

  配套费计算方式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地上建筑面积×收费标准+地下建筑面积(人防面积除外)×收费标准,建筑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为准;扩建、改建、拆复建项目及旧城改造拆建项目按新增面积征收。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开工前缴清配套费;其中办理分阶段施工许可的项目在主体阶段征收;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分期缴纳。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通过后,建筑面积发生变化、规划功能用途变更的,按现行标准予以补交或按原标准退还配套费差额。

  (三)混合项目,建设项目中同时存在住宅类与非住宅类房屋的(包括底商配套),其地下建筑面积均按住宅标准征收配套费。

  征收单位在项目开工许可前或规划核实后进行审核计算, 以《三门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告知单》(详见附件2)的形式书面告知征收对象,征收对象无异议的,按征收标准开具非税收入缴款单。

  配套费的减免权限按照政府性基金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制定的配套费减免政策(详见附件1),各部门要逐项落实到位,明确免缴口径、认定方法、减免办理程序,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和变更执行。

  符合国家规定的减免条件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征收部门提出减免申请,填写《三门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申请表》(详见附件3)并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总平面图(已上传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的材料可由征收单位内部共享获取)等材料,其中需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供减免认定或信息的,涉及部门应积极协同配合,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经批准执行配套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改变原批准用途的,按现行标准补缴配套费。

  (一)配套费要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征收单位按照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01款56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不得与土地成交价款混库。

  (二)根据财政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配套费主要用于城市道路、桥涵、公共交通、道路照明、供排水、燃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维护、建设和管理,道路清扫、垃圾清运与处理、污水处理、园林绿化、城市公有房屋维修改造、城市防洪设施建设和维护等支出。

  支出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12类13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支出”所对应的支出科目。

  征收部门在征收配套费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财政票据;不按规定开具财政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各级有关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配套费征收管理数字化改革,在职能范围内向征收部门共享配套费征收和减免的有关信息,共同做好配套费征缴业务衔接。

  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配套费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及时足额缴纳配套费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配套费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理。

  本通知自2025年7月15日起实施(工程建设项目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日期为界限),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或新出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六)一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五)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要切实落实现行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一、关于营房保障(二)对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需要配套改造的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镇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校舍建设项目

  “二、(一)覆盖范围:全国城镇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含幼儿园)”“(三)落实扶持鼓励政策。校舍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应予以免收。”

  “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三、支持政策。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项目适用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税费支持政策。”

  “三、支持政策。符合条件的城中村改造项目适用现行棚户区改造有关税费支持政策。”

  备注:此表仅是对国家相关文件规定的摘录。国家出台的减免政策最终解释权,由中央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1.保障性住房及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含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房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4.城镇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校舍建设项目

  港北村(联合村、中央坝村、溪北村、坝头村)、城北村、湘山村、松门村、金叶村(下达田村、田湾村、上坎头村)、下坑村、上坑村、祥和村(统建村、山董村)、城西村、丹峰村、城东村、新场村、石岩村

  胡周村(下胡村、下桃山、村上胡村)、祥里村、坎头岙村(坎头村、后辽丁村)、金湖洋村(三板桥村、严家岙村、姜家山村)、高枧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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