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20 07:28
近日,自然资源部部长关志鸥签署第16号部令,公布新修订的《划拨用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现行《目录》自2001年颁布实施以来,在完善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保障基础设施建设与公益事业发展、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等领域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投融资体制的深化改革以及产业业态的不断调整,现行《目录》亟须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优化。
为了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土地要素配置的精准性和利用效率,新修订的《目录》针对若干具体用地类型及其方式进行了科学调整、精简归并和细致划分。修订后分为20种用地类型和106种具体情形。
新修订《目录》明确,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本《目录》,确需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方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建设单位提出或者同意以有偿方式使用土地的,应当依法采取出让、租赁等方式提供。
新修订《目录》规定,对于“非营利性”“公益性”或者“非经营性”的建设项目,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划拨用地审查时,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等登记证书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材料文书等进行核实。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此外,新修订《目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企业改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等不再符合《目录》的,应当实行有偿使用。
(2001年10月2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公布 根据2025年6月13日自然资源部令第16号修订 经2025年5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目录。
二、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本目录,确需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方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建设单位提出或者同意以有偿方式使用土地的,应当依法采取出让、租赁等方式提供。
三、本目录明确为“非营利性”“公益性”或者“非经营性”的建设项目,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划拨用地审查时,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等登记证书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材料文书等进行核实。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企业改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等不再符合本目录的,应当实行有偿使用。
5.军用信息基础设施,军用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军用测量、导航、助航标志。
1.供水设施:包括取水工程、净水厂、输配水工程、水质检测中心、调度中心、控制中心。
4.公共交通设施:包括城市轻轨、地下铁路线路、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首末站(总站)、调度中心、整流站、车辆保养场。
5.环境卫生设施:包括雨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厂、垃圾(粪便)处理设施、其他环卫设施。
6.市政管廊:包括电缆隧道、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等专业管廊、综合管廊和其他市政管沟。
8.绿地:包括公共绿地(住宅小区、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地除外)、防护绿地。
1.中央和地方政府储备设施(包括粮食等农产品和农资储备,石油等能源储备,战略性矿产品、关键原材料等物资储备,以及应急救灾物资、医药等应急专用物资储备)。
1.学校(普通高等教育学校、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院、专门学校)教学、办公、实验、科研、学生宿舍、食堂、校内实习实训场所和文化体育设施。
2.幼儿园、托育机构的教学卫生保健、儿童寝室、食堂、办公、园内体育文化设施、游戏活动场地。
符合本款规定使用划拨土地的,应当为经依法批准或者登记设立的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或者托育机构。其中,学校、托育机构应当属于非营利法人;幼儿园应当属于非营利法人或者经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的普惠性幼儿园。
符合本款规定使用划拨土地的,应当为经依法批准或者登记设立,从事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公益性研究或者提供公共技术和公益服务的非营利法人。
1.公共文化设施:向公众开放的公益性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科技馆、文化馆(站)、青少年宫、青少年科技馆、青少年(儿童)活动中心、工人文化宫、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
2.公共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的公益性体育场(馆)(高尔夫球场除外)、全民健身运动设施(住宅小区、企业单位内配套的除外),以及体育信息、科研、兴奋剂检测设施。
符合本款规定使用划拨土地的,应当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且属于非营利法人。
2.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医务室、门诊部(所)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妇幼保健院(所、站)、健康教育机构、急救中心(站)、采供血机构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
4.医学检验中心、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中心、血液透析中心等独立设置机构和护理机构、康复医疗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等接续性服务机构。
符合本款规定使用划拨土地的,应当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分类登记核定为非营利性的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或者其他医疗卫生机构。
符合本款规定使用划拨土地的,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有关规划建设要求;其他非营利性社会保障和福利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为非营利法人。
6.火力发电工程燃料供应、供热设施,化学楼、输煤综合楼,启动锅炉房、空压机房。
8.核能发电工程应急给水储存室、循环水泵房、安全用水泵房、循环水进排水口及管沟、加氯间、配电装置。
12.新能源发电工程电机,厢变、输电(含专用送出工程)、变电站设施,资源观测设施。
3.铁路防洪、防冻、防雪、防风沙设施(含苗圃及植被保护带)、生产防疫、环保、水保设施。
5.公路线路用地界外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防洪、防雪、防波、防风沙设施及公路环境保护、监测设施。
2.公共航空运输客、货业务设施:包括航站楼、机场场区内的货运库(站)、特殊货物(危险品)业务仓库。
9.训练机场、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机场、公共航运机场中的通用航空业务配套设施。
1.水利工程用地:包括挡水、泄水建筑物、引水系统、尾水系统、分洪道及其附属建筑物,附属道路、交通设施,供电、供水、供风、供热及制冷设施。
8.输(排)水设施(含明渠、暗渠、隧道、管道、桥、渡槽、倒虹、调蓄水库、水池等)、加压(抽、排)泵站、水厂。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事业需要的保护和公共管理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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