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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政策解读-米乐股份有限公司

《宁德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6-03-01 01:54

  

《宁德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政策解读(图1)

  随着城市道路等市政设施建设快速发展,市政设施养护责任不清、城市道路反复开挖、施工不规范、道路积水等问题愈发突出。为提升市政设施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切实保障市政设施安全、有序、高效运行,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我市印发《宁德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等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和管理主体。《办法》规定市、县(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排水设施、照明设施的管理适用本办法,城市供电等其他设施的管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明确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我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

  (二)关于市政设施管理。《办法》规定应当编制市政设施专项规划,执行国家、省的有关要求。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履行备案手续,并移交市政设施主管部门。

  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应当依法取得批准,并交纳占用费或者挖掘修复费。各种管线、杆线的建设应当根据需要纳入年度城建计划,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明确城市道路管理要求及禁止性规定。要科学布局排水管网,按要求设置防止倒灌设施。实行雨污分流制度以及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要求及禁止性规定。建立预警机制及时排查排水管网风险。城市照明设施管理要求及禁止性规定。

  (三)关于市政设施养护和维修。《办法》要求养护、维修单位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发现管线、杆线的窨井盖、防护栏等设施存在损坏、缺失、不平等安全隐患,所属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要求做好修复、补缺。

  (四)法律责任。《办法》规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城市道路、未在施工现场公示许可文件、未按规定移交市政设施工程档案、擅自拆除城市道路工程设施和设备等侵占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擅自启闭城市排水设施闸门、从城市排水设施内截流取水、未经批准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悬挂设置宣传品或者到期后不清除和清理等法律责任。

  (一)关于养护责任不清问题。当前市政设施存在未验收先使用等情形,导致养护维修责任不清。《办法》明确城市管理、住建部门为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市政设施工程经竣工验收等程序后交付使用,未移交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移交前养护维修责任及费用,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米乐股份有限公司移交工程档案。

  城市道路反复开挖,给市民生活带来极大不便,《办法》规定需要临时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依法取得主管部门批准,缴纳挖掘修复费用;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年度城建计划,严格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城市道路施工中“围而不建”、超时施工等现象,降低市民出行便捷性,同时存在交通安全隐患。《办法》规定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时限等要求开展作业;主动公开项目许可信息,主动接受监督;管线、窨井盖等设施出现安全隐患米乐股份有限公司时,产权或者管理单位应当设置警示标志、采取规范防护措施,并按标准修复、补缺。

  城市道路出现的路面积水、内涝等问题,《办法》规定因地制宜配套建设削峰调蓄、透水性海绵设施、科学布局排水管网和设置防止倒灌等设施,实行雨污分流制度和预警机制、加强易涝点治理、强化排水管道排查,防治发生内涝。

  《办法》的出台保障市政设施安全稳定运行,防范化解安全隐患,优化城市人居环境,增强市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助力宁德建设更高水平的文明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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