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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常州市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第105号的答复

2025-08-07 14:40

  

关于对常州市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第105号的答复(图1)

  200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配套设施及附属工程)属于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同时提出了“要研究制定人民防空国有资产使用和管理办法,明晰人民防空设备设施的产权,实现产权与使用权、经营权的分离,把使用权、经营权推向市场,有偿出租、转让,为经济建设服务”的要求。

  为了促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2006年江苏省政府、省军区在大量调研论证基础上,联合出台文件明确,依法按规定比例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所有权属于国家。

  2007年,省人防办将开展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试点任务下达给常州市,后续我市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文件。其中,《市政府关于深化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常政发〔2007〕136号)规定,依法按规定比例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所有权属于国家。《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09〕97号)规定,使用人防工程应当按规定缴纳人防工程使用费。

  基于我市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产权归国家所有,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在通过合同约定收取使用费(即人防平战结合收入)的同时,按照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配套政策,依法严格履行所有者的职责,承担依法配建人防工程专用设备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所收费用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要求全额缴入财政专户,统筹用于全市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

  《常州市人防工程使用与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常住建〔2020〕274号)规定,依法配建人防工程平时用作停车,因入住率、实际停车需求等客观原因实际上未能全部使用,使用人申请按实际停车情况交纳使用费的,经辖市(区)人防部门同意,可按实收取使用费。该文件并未规定建设单位必须要向人防主管部门一次性缴纳3年使用费。

  经了解,实际操作中部分辖市区在人防工程竣工交付环节,确实存在未与建设单位充分沟通的情况下一次性收取3年使用费的情形,针对这种情况,我委已要求辖市区人防主管部门严格执行常住建〔2020〕274号文件规定。

  《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省政府129号令)规定,住宅小区内依法配建的防空地下室可以由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主体作为平时使用人。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防空地下室平时用作停车位收取的汽车停放费、租金应当单独列账,并优先保障保修期满后该防空地下室防护结构和专用设备设施的维修更新、日常维护管理和停车管理的必要支出。

  常州市规定了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产权归国家所有,因此基于这样的管理模式,人防部门向平时使用人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费,此费用主要是用于人防专用设备设施的维修更新,保障人防工程战备功能完好。平时使用人向小区业主按照基准价100元/车位·月(上浮最高不超过50%)标准收取的汽车停放服务费(含车位租赁费和汽车停放公共服务费),主要用于除人防专用设备设施以外的维修和日常管理。

  四、关于《人民防空法》中“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的理解

  《人民防空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对此规定应如何理解。

  《人民防空法》释义第40页对此规定作了如下解释:“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是指在平时人民防空工程建成后,由投资者使用、维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开发利用的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战时,根据本条规定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调配使用。在城市居住小区由房地产开发单位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平时可由投资者使用管理,也可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使用。

  由于《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未明确人防工程产权归属,目前全国各省市的做法各不相同,除常州市外,北京市、浙江省以及东三省、徐州等地也是将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产权明确为国有。常州的做法在保证投资人使用、收益的基础上,通过人防工程平战结合开发利用,有效筹措了维护管理经费,建立了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可持续发展路径,从根本上解决了当下很多地方人防工程权属不清、维护管理责任无法落实、政府兜底负担沉重等一系列问题。考虑到人防工程平战两用的特殊性,工程的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又是一体两面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目前我市仍按常政发〔2007〕136号、常政发〔2009〕97号等文件执行。

  下一步,根据你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和今后发展方向,我委重点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做好上位法衔接,根据国家层面正在修订的《人民防空法》进展情况,适时启动我市政策文件的统筹修订工作。二是加大政策宣贯,通过走访企业、召开企业座谈会等形式进行面对面交流,深入了解企业需求,开展政策宣讲和现场指导,有的放矢做好涉企人防服务工作。三是加强工作指导,通过定期巡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基层政策执行情况开展检查,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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